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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店不能经营处方药零售药店分级分类

济南日报 2019-11-29 11:31 大字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 卢虹)“有些药不是所有药店都能买到了”。今天,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12月1日起,《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药品零售企业将按经营范围、规模等要素分为三类,同时在经营分类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管理。据悉,2020年底,全省将完成对每家药店的分级管理,并在药店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省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药品市场监管处处长林炳勇表示。

据介绍,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除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均可在三类店销售。

同时,《办法》对“仅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二类店、三类店,放宽了准入门槛,允许其可不配备中药师、可不配备药斗等设备、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下月起,将按照分类标准对新开办药店进行许可,对已在经营的药店,当药店需要作出经营地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等事项时,在新换许可证上作出区分。”林炳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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