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
□记者 张楠 通讯员 魏志尚 张宁 张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电力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更好地保障全省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和新能源消纳,促进煤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适用于全省直调煤电机组热负荷在线监测、非煤燃料掺烧在线监督和技术性能在线跟踪等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地方公用机组接入服务平台。
山东省提出,新建热电机组或供热改造项目批复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省调和电力研究院提报接入热电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审核申请及相关资料。同时还就热电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机组性能在线跟踪系统跟踪数据以及综合利用在线监督系统包含内容予以明确。
《办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直调机组,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向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申请接入综合利用在线监督系统。一是所用非煤燃料限定为煤泥或市政污泥,非煤燃料掺烧比例、入炉燃料低位发热量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且属于就近利用,其中掺烧污泥的每月掺烧量不低于200吨;二是完成非煤燃料的无害化处理职能,在非煤燃料处理过程中不允许附带危害环境的环节,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三是单台机组的入炉燃料量(普通燃煤、非煤燃料)能分别独立在线计量;四是配备专用的非煤燃料处理设备,相应设备的运行状态能够实现在线监测。
根据《办法》规定,山东省将建立健全全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组织机构,省调、电力研究院、发电企业均应设立专责人。发电企业应建立厂站和传输通道运行巡检制度,保证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异常及时向电力研究院反馈,避免数据异常影响相关指标统计。省调、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电力研究院定期统计相关监测数据,并通过服务平台报送省能源局备案。电力研究院安排专责人进行各系统主站数据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向省能源局、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省调和相关发电企业通报。
山东省要求,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组织省调、电力研究院不定期现场检查厂站运行情况,根据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组织发电企业开展互查工作。未建设厂站,或因发电企业原因造成厂站不能按期投入、厂站运行不正常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况,全年累计达30天及以上,相关机组视作常规纯凝机组组织调度生产和参与市场交易。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将监测系统运维情况定期在服务平台发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使相关信息透明,可追溯、可核查。被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申请复测,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应在5日内安排复测,并将复测结论告知申请人。在上传数据和监测工作中,对故意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将进行严肃查处,同时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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