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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内退货无需理由

青岛早报 2019-11-13 05:45 大字

七天无理由退货,往往是消费者最常触碰到的维权问题。市民李女士在一平台旗下的网店中购买了名牌貂皮一件,可收到衣物验货时发现衣服质量和尺寸存在问题,收货当日便向网店反映并要求退货,并质疑这种衣物的质量。因与商家交涉未果,故李女士对该网店进行起诉,要求退还货款5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通过网络平台向李女士销售商品,其销售商品不具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故李女士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其要求该店退款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

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韩刚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除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几种特殊情形外,均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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