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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新规监管重点排污单位 十种情形将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滕州日报 2019-11-11 09:25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

除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之外的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外,《规定》明确了十项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情形,包括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或者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等,均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规定》还设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豁免”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规定》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平台联网前应完成调试验收,联网后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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