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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烟台晚报 2019-11-08 09:38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孙长波通讯员尚斌)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联合召开转供电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各区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36家转供电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解读了山东省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确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市市场监管局就严格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禁止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提醒告诫。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转供电政策落实落地。

名词解释:转供电

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个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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