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要求,山东省省级机关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本单位车辆,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细则》特别提到,山东省省级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车辆外,省级机关各类公务用车均纳入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细则》要求,山东省省级机关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在政务内网、公告栏等渠道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非涉密车辆具体使用情况,按季度对每辆公务用车出车次数、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过路过桥等费用情况进行公示,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将上季度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细则》明确,山东省省级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省机关事务局择优确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但必须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车辆。
据了解,《细则》立足于贯彻中央和山东省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针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际,着眼于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体现从严从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要求,在中央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和延伸,总结吸收了山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做法,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及标识化管理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和办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提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创新管理措施,指导性、可操作性强,落地实、易执行、见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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