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排查农村幸福院 对蓄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严肃查处
本报济南讯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山东省部分地区农村幸福院功能定位不准、运行经费保障不足、管理服务不规范、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根据指导意见,今年年底前,省民政厅将对农村幸福院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应建未建、改变用途、已经拆除的农村幸福院,分类作出处理,确实无法建设和恢复的,要作出说明,对蓄意套取财政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幸福院不是养老机构,而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性质的村级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农村幸福院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居)委会主办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幸福院的管理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农村幸福院要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接受村民监督。
(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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