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涉河湖生产活动“禁止”行为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该规定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河湖管护规定,对涉河湖生产活动限制及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规定》对涉河湖生产活动限制及禁止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等,堤顶及堤坡禁止进行农业耕种。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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