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节选)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5 部门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现节选如下。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施工合同价不足 400 万元的项目,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五条 监管平台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系统整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信息、银行代发工资等全过程实时监管,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
第六条 监管平台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银行提供支持,实现制度和要求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欠薪违法行为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监管平台及时曝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和人工费拨付至工资专户,督促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负责落实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各项制度。在项目施工现场按实名制管理要求配备相应软硬件设备,并根据监管平台数据标准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况、工资支付等内容上传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工程参建主体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做好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工程参建主体不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协议银行在农民工工资的代发、预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退出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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