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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窦玉明、邢燕菊提起公诉

检察日报微博 2019-10-29 16:46 大字

检察日报微博10月29日发布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窦玉明、邢燕菊提起公诉。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窦玉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窦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窦玉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邢燕菊涉嫌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提起公诉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巡视员邢燕菊(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燕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邢燕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房产局副局长、局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长、区委书记,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邢燕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题为《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窦玉明、邢燕菊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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