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巡视员王光和受贿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10月25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巡视员王光和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光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光和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光和利用担任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环保设备招投标、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73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光和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受贿所得赃款已退缴,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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