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方案,年底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工作不满一年也能享生育险
半岛记者肖玲玲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山东各统筹地区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10月27日,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岛城将按照省文件的部署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生育保险要取消?
两险合并,是否意味着“五险”变“四险”?对此,山东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和职工医保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缴费比例也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参保人待遇不变。“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生育保险基金面临不小压力,合并实施最核心变化就是打通了两大险种基金‘池子’,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能力。”
因此,本次两项保险合并是指参加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生育保险。
缴费待遇有调整?
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方案》明确,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个人福利待遇不变,享受待遇条件则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这是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过去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但现实中会有一些情况,比如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生育、参保关系转移等,都会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案》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新政策何时落地?
新规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也将进一步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统筹地区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根据《方案》,2019年12月中旬,各统筹地区要完成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19年年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山东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对此,10月27日,青岛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青岛市将按照省文件的部署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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