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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生证签发终身追责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山东商报 2019-10-26 08:53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刘建宇)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要求首次签发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办理首次签发的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还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首次签发登记表。

根据《管理办法》,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山东省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做好存档备案。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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