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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非区政府职责

济南日报 2019-10-18 11:3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吴某(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请求,对吴某住宅所在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不属于某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征地补偿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故对吴某的土地征收补偿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请求,吴某并非涉诉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且该建设单位并未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过房屋征收申请,故不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事宜。

综上,对吴某的房屋征收补偿请求,不予支持。吴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回复》并判令某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某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履行吴某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吴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回复》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吴某不服该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最终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该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第三条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区政府,《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类似规定,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因此类似案件要求区政府履行职责进行征收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李岫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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