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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今年起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

济南日报 2019-10-17 11:33 大字

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出台。山东省提出,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

意见提出,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意见明确,要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意见强调,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

一宗一策依法处置存量闲置土地

山东省将采取一宗一策,依法处置存量闲置土地。

统筹处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依法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难以实施的,由当地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商司法机关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处置。

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可利用政府平台公司“搭桥”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未完成任务核减新增用地指标

山东省将从源头防范,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意见提出,要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以供地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此外,施约束惩戒措施。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探索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等形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履约自觉性,遏制圈地囤地行为发生。

山东省明确,要严格实施奖惩。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市、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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