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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知名专家画个“标准像”

安徽工人日报 2019-10-15 01:43 大字

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知名专家入选条件、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知名专家管理、监督及处罚等,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专家技术劳务价值,规范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和管理。(见10月13日《工人日报》)

在不少医疗机构,都是“专家”“知名专家”满天飞,其中,自然有相当一部分医生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经验丰富的真专家,但也不乏一些资质并不达标的伪专家甚至滥竽充数的“南郭医生”。“专家”“知名专家”之所以泛滥,主要是因为“专家”或“知名专家”的概念具有某种模糊性,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似乎有几年执业经历、有点职称的医生都可以“专起来”,况且由于“专家”的名头关乎医生、医疗机构的名誉、影响力与现实利益,因而医疗机构热衷于给医生戴上“专家”的光环,而医生本人也往往坦然受之。到头来,面对一众专家,患者傻傻分不清楚,甚至很容易受到一些伪专家的忽悠,不仅花了冤枉钱,还延误了病情。而伪专家又会侵蚀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和医生的整体形象,影响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山东省给“知名专家”画“标准像”,明确了“知名专家”的概念、标准、条件和义务,填补了“知名专家”评价的空白,具有探索意义,对医患双方也都有益。可以预见,有了这一硬杠杠,授予“知名专家”称号就不能随意为之,而是应该“对标入座”,保证“知名专家”的质量和素质,进而把一些资质不达标的医生拒之门外,从源头上净化专家队伍、维护专家形象。

依照标准严格选定“知名专家”,匹配对应的诊察费价格档次,并公示专家相关信息,有助于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对症选医、对症挂号、对症花钱,获得专家高质量的诊疗服务和指导。而依据专家标准,卫健、价格等监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也可以找准抓手,明确与专家对应的监管办法,有效规范专家的诊疗行为。

“知名专家”并不是一个“铁帽子”,不是一个终身符号,而是一个动态概念,相关部门根据医生的职称、荣誉获得、临床诊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知名专家”名单很有必要,以此实现优胜劣汰、能进能出,保持专家队伍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医药分开改革日趋深入,如果说在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价、打击医生收取开药提成、检查提成等动作是围绕“药”字进行的改革,其目的在于降低患者诊疗负担,那么,给“知名专家”画“标准像”就是围绕“医”字进行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优化诊疗服务。我们期待山东此番动作能取得有益的经验,也希望其他地方能够积极跟进,进一步完善医疗专家管理制度,让专家认定和管理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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