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王某近日在某超市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向其所在的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并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和《终止调解通知书》,王某以该《终止调解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为由申请复议,认为该通知书将王某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被举报人,侵犯其隐私和合法权益。但是某市人民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他的复议申请。
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最后王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对举报人自身无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无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王某无权提起行政复议。但王某作为消费者,其通过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系统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的《终止调解通知书》属于程序性行为,且该通知书仅记载王某的姓名,王某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因此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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