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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危险短视频岂能无安全提示“裸奔”

检察日报 2019-09-09 09:58 大字

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网络短视频。

日前,山东枣庄两个女孩在家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因点燃了高浓度酒精引起爆炸和着火,12岁的女孩伤势相对较轻,14岁的女孩为特重度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6%,最终于9月5日不幸离世。死亡女孩的父亲查看相关短视频平台,发现视频并无风险提醒,他表示将考虑起诉视频制作者和发布平台,让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9月7日《新京报》“紧急呼叫”视频)。

近一两年,模仿短视频里的危险动作造成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未成年人出事比例相对较高。不难分析,短视频领域参与者多,竞争激烈。为了脱颖而出,制作、发布惊、奇、险、难内容的短视频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为,而未成年人分辨能力有限,很容易好奇模仿,往往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

当然,发生意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难辞其咎,应承担最主要的监管责任。而从互联网发展趋势和公众利益来看,这类危险性视频制作者及发布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上述视频制作者多次在视频中展现“在办公室生明火、用化学制品”“非厨房电器做食物”等内容,依据消防法,其视频内容确有不妥,曾遭到消防部门多次警告,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受到过处罚。但视频以“教程”姿态传播存在危险的内容,未标注“危险,请勿模仿”等安全提示,经大范围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模仿者出现意外。依据侵权责任法,制作者和发布平台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受害者家属需提交模仿致死的因果关系证明,其诉讼结果胜负难定。

抛开事件本身,其意义并非局限在该视频制作者是否应添加一句“请勿模仿”上,还涉及到短视频行业面临的诸多法律责任问题。众所周知,一款商品如有安全风险,商家依法有义务按规定给出警示标志或作出文字说明,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无法上市或遭受处罚。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很多视频的商业价值远高于普通商品,而目前该行业受到的法律约束并不多,安全提示并未成为法定义务。尽管有类似于《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公司因未尽安全提示导致儿童模仿受伤最终被判赔偿的案例,但一般情况下视频制作者和平台发布有危险元素的视频,鲜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甚至必要的提示和警告也未实现强制标注。

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短视频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仍有力不从心之处。退一步讲,即使依法规定视频里强制标注安全提示,但哪些视频应被定义为危险类视频?一句“视频危险,请勿模仿”就可以全身而退、全部免责吗?安全提示如何插播,其位置、次数、大小等该怎样设置?每日网络视频海量诞生,对违法违规的部分如何实现监督惩治?这一连串的问题涉及到行业、法律、管理等多方面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范。法律责任的明晰,事后惩罚力度的加大,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强化平台的视频把关责任、内容分级探索等,这些个案引发的思考更应该引起重视。

(原题为《危险短视频岂能无安全提示“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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