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8日,司先生之子司某驾车行至某县某村时,与路边卖烟花爆竹的李某某摊位发生刮擦,因修车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的亲戚张某到场后,与司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司先生闻讯后与张某发生矛盾,是否殴打双方说法不一致。2月8日,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次日受理了该案,并对司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0日,该公安局以情节比较复杂为由批准延长了30天办案期限。3月25日,该公安局对司先生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3月26日,该公安局根据司先生申请对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司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并通过行政诉讼。诉讼中通过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得知,该处罚决定的作出并未经公安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对司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一、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当属较重的行政处罚。首先,从救济渠道看,行政拘留可申请暂缓执行。其次,从立法设置看,行政拘留的设定更为慎重。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二、未经过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集体讨论是“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较重行政处罚”作出的法定程序要求,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从行政拘留的严厉性程度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集体讨论作为较重行政处罚尤其是行政拘留的法定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并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决定,集体讨论的运作过程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表决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最终还是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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