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工作优化山东省营商环境
灶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荆月新
结合吸收国内其他省市在营商环境立法方面的经验,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和思路。
第一,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首先确立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如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健全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支持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级。行政机关应当拓宽民主评议渠道,搭建网上评议平台,推进对政务服务活动的现场评价或者在线评议,加强对政务服务过程的考核、追踪、监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对营商环境评价较低或者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第三,建立区域化评估制度。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建设,推进多规合一,逐步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将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投资项目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优化简化。营商活动立法应积极推动行政审批的优化简化,为企业发展清除不必要的阻碍。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
第五,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比如,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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