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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抢种抢建被清理造成损失谁承担?

济南日报 2019-08-30 11:30 大字

案情简介

某花木场位于某市某区,2013年6月10日,某区国土资源局发出“58号公告”,公告载明:拟征收某区某地(该花木场所在地)8.61公顷,自该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行为,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7月20日,该花木场法定代表人肖某在上述土地上抢种花果木;同日,有关部门对肖某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但是肖某并未签收。8月2日,政府对该花果木进行了清理,但并未登记造册,也未妥善处置。该花木场以及肖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23.1万元。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述行为违法,驳回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确认违法,赔偿上诉人损失8万元。最终花木场与肖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亦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项内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抢种、抢建行为,由行政机关责令其自行拆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起诉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若行政机关于清理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则会被法院确认违法。

对于本案中的赔偿问题,抢栽抢种一般不予赔偿,但未在强制过程中做好保全的酌情赔偿,由于本案中政府于清理过程中未对花果木进行清点,未妥善保管强制移出的花果木,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花木场违法抢种抢栽,在执法人员撤离现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政府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李岫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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