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地信息再度扩容山东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本报讯(记者 付晓峰)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转发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征地信息公开事项内容等。
按照《标准指引》有关要求,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事项共计12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据此,补充完善山东省相关规定的公开内容,征地信息公开查询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内公开的征地信息由6项调整为12项。
涉及成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工作流程图、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土地勘测定界图件、听证笔录有关资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用地报批其他相关文字资料和图件等属于“可选择公开事项”的信息,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确定是否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同时,进一步明确征地信息公开时限及渠道,征地管理政策文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自文件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查询系统内予以公开,并统筹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政策文件发布和解读信息等工作;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5项信息,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材料形成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查询系统公开。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公示栏予以公开,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支付凭证转为依申请公开事项。
山东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对照《标准指引》及通知要求,进一步梳理本地土地征收政务公开事项,认真按照规定的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等内容及各项要求,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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