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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用车应交费

来宾日报 2019-08-05 09:49 大字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同步作出规范,对山东省直部门出差人员如何交纳、按什么标准交纳、如何开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规8月起开始实施。

新规中,差旅伙食费标准更加明确。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其中,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新规细化了市内交通费标准。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此外,山东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以及所收费用支出范围问题,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方式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认为,新规既规范“交”又规范“收”,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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