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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大众日报 2019-08-03 09:20 大字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00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条例草案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网www.sdrd.gov.cn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1.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该规定是否现实可行?是否限制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2.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该规定可操作性如何?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已建成幼儿园,不移交教育部门或者不办成普惠园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有何建议?

3.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当前,部分幼儿园以幼小衔接名义提前教授小学知识,该款规定能否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4.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应当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养培训等合法权益。”该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为了更好地保障幼儿教师待遇、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还应补充完善哪些内容?

5.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当定期进行调整”,第二款提出了要“抑制过高收费”。该条规定是否可行?对过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如何进行调控和监管?

6.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者申请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邀请或者申请,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0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8月1日至8月15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电子邮件:fagongwei@126.com。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和申请旁听的公民、机关、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后,将发出书面或者口头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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