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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法治保障,全国首部有关新旧动能转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通过

山东法制报 2019-07-29 15: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郭延冉) 7月 26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其审议次数之多,创山东省立法之最。

在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方面,《条例》有诸多亮点:

按照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和扩大优质增量并举的动能转换思路,对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进行了制度安排。如规定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和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相比山东省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加注重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角度进行规定,明确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规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和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坚决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为解决“独角兽”“瞪羚”企业偏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不足等问题,从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和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规定。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还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支持力度方面作出规定。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完善司法信息公开机制,审慎规范采取刑事手段;为增强企业信心和预期,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和新修订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是山东省第一部海岛生态保护的创制性立法,将于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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