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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斩断伸向儿童的罪恶之手

济南时报 2019-07-25 14:00 大字

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了4起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7月24日新华网)

“后果严重坚决死刑”的司法态度当在全国落地

严惩性侵儿童犯罪,最高法说到做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上午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执行了死刑,这一处决是对最高法“严惩性侵儿童犯罪”这一司法态度的有力呼应。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情节恶劣、奸淫多人、二人以上轮奸”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七条也规定: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刑法》已经针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确立了严惩的法治基调,表明了零容忍的法律态度。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严惩性侵害儿童犯罪,是严格落实法律、履行法定职责、打击犯罪的应然义务。

根据司法部门和媒体披露的案件信息,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的犯罪依然呈现出高发态势,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而在这些已被查办的案件之外,还有不少因各种原因隐而未报的性侵害儿童案件,明案和隐案两项相加,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数量可能更大。防范打击性侵犯儿童犯罪的形势是严峻的,而依法严惩性侵儿童犯罪,对罪行恶劣、引发极其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是对犯罪分子和有性侵害儿童犯罪倾向的人的极大震慑,能够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教育、预防功能,夯实法律的红线和底线,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级司法部门都当以法律为准绳,以最高法发布的强奸猥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为参照,统一尺度,加大对性侵犯儿童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李英锋)

隐案比例达1:7,要唤醒“沉默的大多数”

统计显示,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7,即一起性侵儿童新闻的曝光意味着七起案件已然发生。此外,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

面对犯罪,无知和沉默是最危险的,因为我们不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法律的“牙齿”再锋利也无从下口。或许,正因为有了受害者的沉默和旁观者的冷漠,性侵儿童犯罪才屡打不绝。现实中,有很大比例的儿童对隐私部位概念认识不清,甚至不少孩子不知道“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允许别人碰”等防护常识。儿童防性侵,亟须唤醒“沉默的大多数”,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国人素有“家丑不可外扬”心理,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有关部门,一旦发现性侵儿童事件,总打着“为了孩子好”的旗号,隐瞒、沉默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情况亟需改变。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除鼓励受害者及家属站出来维权外,应尽快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否则要进行追责。

保护儿童,最重要的是“防治结合”,甚至“防”比“治”更关键,尤其是提高孩子和家长的防范意识,而且是格外防范熟人作案以及陌生的网友。让受害者不再沉默,相关部门须做好保护受害者隐私的工作,使其无后顾之忧。(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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