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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负翁”可以从头再来

青岛早报 2019-07-24 06:00 大字

渠道窄、融资难……众所周知,对不少草根创业者而言,他们的崛起之路绝非坦途。然而,如果有人问起他们最大的后顾之忧,担心因创业失败而承担巨额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个人创业,一旦失败、债台高筑成为“负翁”,“跑路”者有之,付出生命代价者同样存在。由此,我国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消息的传出,对诸多创业者而言无异于一大福音。业内认为,即将破茧而出的破产制度,会让创业者有尊严地失败,暂时退出市场。如果这位创业者足够强大,其甚至有机会东山再起。

欠债无力偿还成创业者隐忧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局部金融风波爆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倒闭、企业主“跑路”等现象相继出现,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温州大量家族企业,由于公司治理方式、财务制度等不规范,申请企业破产尤为困难。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申请个人破产就更无从谈起。很多企业主只好选择“跑路”。

创业创新的阳光大道上,有人凭风借力一鸣惊人,也有人时运不济黯然离场。不少创业者因经营不善而被迫承担起企业破产所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无力偿还成为不少创业者的隐忧。

尤其是在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构建起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框架之后。针对失信行为,《意见》提出了降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银行信贷,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针对失信联合惩戒之“网”越织越密。

让诚信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创业者及业内人士均对即将出台的破产制度持盼望态度。“在网上看到各种老赖信息,尤其是了解到有创业失败者无力偿还相关债务的消息,总是感觉有些不寒而栗。 ”从最初做养老健康产业,到后来做韩国电商,再到投身芦花鸡种蛋农业电商销售,市民江先生称得上是岛城创业圈的老人了。江先生表示,相比较创业成功的高回报,令自己更为警醒的却是创业失败后的种种后顾之忧。

“我个人认为,‘老赖’和‘无力偿还者’不能混为一谈。”江先生表示,同样作为创业大军中的一员,自己对那些暂时失败的“战友”抱有最大的同情。江先生称,不可否认,“老赖”群体中有一大批不诚信者,但同样也存在一部分创业失败者,这部分人很多并非有意拖赖欠款,而是确实无力偿还。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顺利推出,相信这就给了很多创业者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江先生说,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个人破产制度,有规可循的执法过程,可以避免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追讨债务等乱象,免除诚信创业者一些不必要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能为每个创业者敲响警钟,提醒大家合情合理利用贷款或信用卡等资金。

此外,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同龙同样表示,对创业者而言,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就暂时不能追究债权,创业失败者有了喘息之机,可以想办法重整旗鼓或者和解。对投资人来说,通过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业债务,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极端方式躲债,也避免了暴力讨债事件的发生。

制度推行有利于推动创业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郝同龙表示,我国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要建立起完善的立法规范、配套的监管措施、合理的退出安排及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生根发芽、枝繁叶茂。郝同龙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草创未就,债务人失信情况较为突出,同时针对个人债务的裁决安排缺位,也导致自然人负债无法像企业一样“洁身而退”,法院执行难度居高不下;既不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也不利于创新创业发展。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涛则认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和债务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最重要的,我认为还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如果个人破产制度能实施,那么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将会获得极大的提升和改善。 ”王文涛表示,诚信经营、勇于创业但是遭遇困难的一部分人将是最大受益者,个人破产制度的成功推行将有利于推动创业创新。“对于制度实施,我觉得是整个社会的事情,从上到下,目前政府公信力、司法机构公正执法、媒体等社会监督,都要参与。有一方失职,整个破产制度可能都会出问题的,很有可能成为某些人规避债务、逃避责任的一个新途径。”对于制度推行,王文涛同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个人破产制度要适合国情

郝同龙律师表示,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就是“老赖”。其实不然,破产人和所谓“老赖”区别明显,破产人是指个人财产在法定条件下资不抵债时的一种保护性制度安排,通俗的讲就是“人还活着,但钱都没了”,而“老赖”是指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负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通俗的讲“要钱不给,要命一条”的人,“老赖”的核心特征是“有钱不还”。

“总而言之,针对有钱不还的‘老赖’不能当作破产人进行破产保护,而针对实在没钱的‘破产人’也不宜视之为‘老赖’看待。 ”郝同龙这样说。他认为,要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可能还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建议可通过国家发改委的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试错调整,积累实践智慧,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如此,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促进作用将“善莫大焉”。 本版撰稿 记者 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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