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雷沃重工承诺召回问题车并道歉
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雷沃重工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召回内容可与第四项公告同时发布。同时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雷沃重工承诺通过四家全国性媒体、五家省级媒体,同时发布以下公告内容:一是赔礼道歉及调解书主要内容;二是在全国性媒体中有一家网络媒体及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公告六个月,其他每家媒体发布上述公告三次。
据悉,该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山东潍坊,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期间,中消协与雷沃重工等四被告多次进行会谈、调解、质证, 2019年4月26日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公告和审查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认定,相关证据证明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其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以及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证书,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认证规格的正三轮摩托车。另经雷沃重工自查,其经销商在公告禁售期后累计销售公告撤销车辆870台;雷沃重工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尺寸超标车型车辆31085台,已经售出2695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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