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驾”危害公共安全,须强化驾考体检关
辛辣点评
□山东何勇
7月17日,江苏常州市区,一辆黑色奔驰车失控,撞到多辆电动自行车,致3死10伤。当地交警通报称司机徐某某及其妻子供述,徐某某驾驶过程中出现昏厥导致车辆失控。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肇事者的疾病情况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有网友分析,司机可能是癫痫症发作,也有人称“抱病开车”对自己和他人都不负责。(据《新京报》7月20日报道)
开车上路,首先需要领取驾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有上述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但在现实中,包括癫痫病患者在内的不少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都成功申领到了驾照,且上路开车。近年来,癫痫病患者上路开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更是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害。比如,今年3月16日,西安市公交八公司的一辆公交车突然失控,连撞多车,造成1死9伤,事后调查证明,事故“系驾驶员金某突发疾病昏厥所致”;今年5月16日,深圳一轿车冲撞人群造成3死6伤的肇事司机,也是一名癫痫病患者。
“病驾”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究其根源,驾考体检环节沦为走形式,有没有患病基本上由驾校学员自己告知,完全发挥不出识别和淘汰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者的功能和作用。
可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终结“病驾”,不能靠驾驶员自觉,关键是要强化驾考体检环节监管,及时淘汰没有资格领取驾照的学员、驾驶员。驾考体检应由车管所组织安排,改变驾校组织学员参加体检和学员自报是否患病的现状。同时,对存在体检造假行为的医院、医生,要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驾考体检走形式现象。
其次,及时掌握驾驶员患病信息。公安机关应与医疗机构联网,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民,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其相关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方便车管所及时注销患病者驾照和预防患病者申领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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