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应归谁 法律已规定
到底小区的广告收益归谁所有,如何监管?记者发现,山东省去年开始实施的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该条规定中的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绿化区、电梯等在业主们购房的时候已经算在了公摊范围之内,这都属于业主的共有产权,所以广告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青岛知名律师、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法律委员会原主任杨有仑表示,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广告费用,这种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 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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