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的“十问十答”
1、安置房交房时是否需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小区公共设施、公共部位保修期满后,用于维修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新建住宅交房时,必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账管理,接受业主监督。需要指出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是政府收费项目,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均属业主所有,是房屋的“养老金”,是群众长期正常生活的根本保障。
2.安置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还是国有?
答:长期以来,我区安置房土地性质存在集体、划拨、出让三种形式。为保障群众利益,2017年11月,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所有安置房项目用地均调整为国有出让产权,且群众不再承担土地出让费用。按照我区最低出让地价,每平方米安置房的土地成本均在2000元以上。也就是说,若您有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相当于政府又给您送上了20万元的“大红包”。
3、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
答:安置房办理产权证后,与普通商品房一样,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要严格执行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
4、安置房不动产产权证怎么办理?
答: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需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已竣工的证明等资料),由相关单位组织住户(携带《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等资料)到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产权证。
5、安置房签订拆迁协议后、办理产权证之前是否能变更姓名?
答:个人办理产权证需提供《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等材料,所有材料姓名需一致,如变更姓名可待安置房办完产权证后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缴纳一定的税款之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6、是在所有设施全部完善后才抓阄分房吗?
答:按照我区安置房建设的节点安排,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门牌号、车位号确定,小区配套基本完备后,先行组织回迁群众抓阄分房。分房完成后,同步进行费用结算和配套设施提升完善,确保群众尽快实现回迁入住。
7、安置房交付后周转房费立即停发吗?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置房交付使用(交钥匙)后停发周转房费。结合我区实际,给群众交钥匙后,周转房费是发放到当月月底的,而不是交钥匙当天就停发。
8、安置房有没有配套安装太阳能?
答:我区安置房严格执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济建科字【2013】28号)》政策、法规要求,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要求施工。
9、安置房的保温性能怎么样?
答:我区安置房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建设标准》DB37/5026-2014,节能标准由2016年前的65%提升到75%。随着新标准的实施,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外门窗、屋面等传热系数限值比老标准要求低,保温性能更好。最为明显的就是外窗由原中空两玻塑窗改成了断桥隔热铝合金中空三玻平开窗。
10、安置房是毛坯房么?
答:安置房交房标准为: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户内门为普通木夹板门;卫生间、厨房为防滑地砖,其余地面为普通地砖;卫生间、厨房瓷砖到顶,其它为刮大白;顶棚刮大白;厨房内设洗涤池,卫生间设坐便器、洗手盆、地漏;户内照明均为普通吸顶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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