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
7月17日下午,嫌疑人葛某被刑事拘留的结果,引发了不少人的感慨。“为什么在前天的通报里是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今天又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呢?”有细心的市民注意到,警方7月15日与17日两次通报中,涉及的罪名有些差异。这到底是为什么?为啥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
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良玉对此解析说,初期之所以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一般是基于当时掌握的情况,后来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的证据得以补充和完善,涉嫌的罪名越来越明晰,方向感更加明确,便有了更为准确的罪名。本案中,便是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将嫌疑人刑事拘留。随着司法程序进展,接下来就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法院审判环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跟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亮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表示,“当事人将感情纠纷作为借口,而且抛掷菜刀的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漫无目的地抛掷很容易伤害到居民。”陈律师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义,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居民伤亡,只要是有这个行为就是要严惩的。
陈律师表示,这个情况恶劣,对社会影响很大,客观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公愤,警方为了确保群众安全从重处罚,对于这种后果不堪设想的行为升格处罚更符合犯罪要件。即使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也会建议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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