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今日山东> 正文

集体土地征地结束后如何处置非法占地行为

济南日报 2019-07-12 11:32 大字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某市政府征收某集体所有土地和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用以建设旅游项目。2008年,该市政府所属国土部门作出《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要求上述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个人限期自行搬迁和清除地上附属物,否则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该市政府将征收的土地出让给某公司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土地在上述范围内。由于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建设,廖某于2013年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莲雾,2014年又在涉案土地旁边种植柠檬。2015年市政府下设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将部分莲雾清除,未通知廖某到场,后廖某又将莲雾重新种上。廖某认为该清除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经一、二审,廖某均败诉,廖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市政府强制清除廖某种植的莲雾,属于对非法占地的行政强制行为,而非征地过程中的限期交付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案涉清除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在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并交付、征地程序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当事人未经批准继续使用被征收土地,不属于征地过程中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的行为,而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当事人的地上附着物,属于对非法占地的行政强制行为,而非征地过程中的限期交付土地行为,二者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届时未退还的再予以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清除。因此,行政机关在前期征收过程中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告知,并不能对之后的非法占地行为产生约束,作为其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前置程序。(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新闻推荐

“第一胖”1年减了400斤 当红会志愿者帮“胖友” 享瘦

从以前的668斤到现在的268斤,“山东第一胖”王浩楠一年瘦了400斤。去年5月29日记者见到他时,他体形是常人的四五倍。而昨日...

山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山东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