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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施暴者的“三宗罪”

四川法制报 2019-06-27 01:01 大字

女孩深夜遭当街暴打视频截图图据网络24日,一段女子深夜在街头遭男子凶残踢打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有人统计,短短68秒内,该女子被拳击19次,脚踢10次,其中26次正中头部,让人揪心。

这段视频,也开启了一出“全民无休、全网缉凶”的大戏。25日,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深夜通报,当晚10时许,警方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拳打脚踢、撕扯衣服、强行拖行女子,男子手段残忍,这在法律上算什么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惩处?律师分析,施暴者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制猥亵等多种犯罪。

女子深夜遭殴打 全网追凶

网传视频的画面显示,22日凌晨零时44分,一个穿黑色短裙的女子,边看手机,边在街上行走。一个穿短裤男子,二话不说,突然猛击女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然后不断挥拳猛击女子头部,又脚踢其头部,招招凶狠,致人要害。其间,男子还有欲脱女子短裙、扯开胸部衣服的行为,之后男子将女子拖离开监控区域。

视频中男子的暴力行为引起了许多网友的愤怒,引发了四川绵阳、广东梅州、山东聊城等多地公安机关和公安部的关注,各级、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各自官方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征集线索,积极回应网友质疑。

25日15时20分,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经核实,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视频,系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通报称,经查,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吴某拨打110报警。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已出院。

25日22时许,大连警方确认,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施暴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拳打脚踢撕扯衣服 如何惩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岳屾山指出,随意殴打他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看其动机和造成的后果,伤情需法医鉴定来确认。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施暴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才够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重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就该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昆伟分析认为,受害者的伤情是脸部软组织挫伤,一般来说此伤大多数是轻微伤。但若伤情严重,达到轻伤甚至重伤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中,伤情还需公安机关进行的鉴定才可定论。

对于视频中男子疑似欲脱掉女子短裤的行为,陈昆伟认为,该男子涉嫌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或涉嫌强制猥亵罪。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昆伟说,不管涉事男子是否是事出有因,其行为均要受到惩罚,并不会作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

此次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愤慨。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介绍,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处罚或量刑考虑的一个情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能会从严处置,需要综合案件情节来判断。

轻微伤难定罪 亟须调整

有媒体刊文指出,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许多在普通民众看来十分严重恶劣的人体伤害,实际上都可能不算“轻伤”,如以“面部”伤害为例,除了“脸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同样也都属于“轻微伤”。有人担心,尽管在上述暴力事件中,暴徒的施暴画面极其凶残、猖狂,仍很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这就是说,人体伤害认定以及相应的“入刑”标准上,现行法规实际上都存在某种“门槛偏高”的问题,不仅“轻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偏高,而且“轻伤”的认定标准本身,同样也有偏高之嫌。

有鉴于此,要想充分严惩各种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以儆效尤,有效减少类似“女孩深夜遭暴打”之类暴戾事件的发生,除了对个案的关注,恐怕也要考虑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制度设计,改变其“入罪门槛偏高”状况,或者将“轻微伤”也纳入犯罪范畴,或者降低“轻伤”的认定标准。

另外,有评论认为,对于这类公共场所的暴力伤害案,不能机械地“按伤情定性”,视为普通的治安案件。应该看清施暴者的主观恶意极深,极端仇视女性,这类暴行有着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年轻女性深夜出行的安全感,其行为涉及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还可能涉嫌强奸罪。只有动用刑法严惩,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及时修补社会正义,给予公众安全感。法律和正义更应该在人间,守卫黑夜里的公共安全,守卫每一个女孩子走夜路的自由。 本报综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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