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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吵架后猝死,一方要担责吗

老年生活报 2019-06-19 10:01 大字

案情

事发前,王某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 2018年1月9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王某情绪激动。“我担任保安领班,当晚6点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号门值班,他不愿意。 ”庭审中,被告徐某陈述。在拒绝被告的工作安排后,王某就端了一把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检查发现,王某无呼吸,无心跳,立即采取心肺复苏,并送往医院,病人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王某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晚间死亡。

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王某自身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被告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其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璇,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婚姻、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公司事务、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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