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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济南日报 2019-06-14 11:32 大字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7日,万某向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4年8月6日,原某市某区房产公司作出“X号通知”,将其从一家公房中赶出。之后,万某向该区住建部门求助,但是住建部门在事发后不但不采取措施,反而将责任归咎于市政府文件。请求法院确认“X号通知”违法,并赔偿损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X号通知”的作出单位为原某市某区房产公司,万某以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所列被告明显错误,“X号通知”的内容为相关部门落实私房政策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万某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万某的起诉。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因涉案纠纷系原某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所引发,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之后,万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X号通知”是对经社会主义改造后退还产权的城市私有房屋相关租赁关系的处理,万某起诉要求确认该通知违法并赔偿损失,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二审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万某诉请解决的原共有住房租赁合约解除后的住房保障问题,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对社会主义改造等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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