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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廌”的法文化意蕴

皖西日报 2019-05-30 10:38 大字

戚卫国

研习中国法制史,无不知“皋陶”者。史载:“帝舜三年,命咎(皋)陶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皋陶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左传·昭公十四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之《良臣》简1、简2在记述著名君主黄帝和尧舜禹后提及的首批辅佐良臣有:“又(有)咎(皋陶)囡(囚)”。

《尚书》、《史记》等史籍记载,皋陶先后任“士”和“大理”,是古代大法官之先驱,中华法治史上的开启性人物。然而,随着4000多年岁月流逝,日转斗移,海枯石烂,皋陶所在的上古时代究竟有无文字至今难以考证,实物有无遗存也无实证,给我们研究皋陶及相关的中华早期法文化符号带来了重重困难。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各种科技手段的运用及考古新成果的大量涌现,给改观这种状况创造了有利条件。本人以为,随着这种改观,中华法文化符号将越来越显得有源可寻、有印可证,尤以传说中的皋陶断案之辅助神兽——“廌”(獬豸)最具代表性。如果说西方法文化符号中天枰最具代表性,那么我们视形神兼备的“廌”为中华法文化符号有着充足的理由,并且深入探索和逐步形成对这一中华独特的法文化符号的共识将会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法”字在中国古代写“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字称:“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故从去。”“灋”是“法”的古字,由氵、廌、去三部分组成。其中的“廌”(zhì)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集韵》中通作豸,又称獬豸。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或是当人们发生冲突或者纠纷的时候,獬豸能指向无理的一方;它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专触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显然赋予了“法”的正直无偏颇。廌是公正、威严的象征。进入现代社会,人们推测獬豸类似于警犬或心理测谎仪,具有辅助断案的功能。剖析獬豸的独角性,除了神判法的心理因素外,更多的是侧重强调案件审理坚持公正和是非功过有鉴别标准、手段,不是模棱两可。由于它更强调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与西方法文化符号强调的“公平性”有着明显区别。

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树臣在《寻找最初的独角兽——对“廌”的法文化考察》一文中写道:“廌是东夷蚩尤部落的图腾,又称‘夷兽’。东夷部落是文身、五兵、五刑(灋)、战鼓的创造者。廌成为战胜之神和刑神的象征。廌与礼、刑、律、法的产生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廌的族谱就是一部中国远古法律文化史。”“甲骨文有‘薦’字。该字字形是:廌在中央,四方为草。商代的法官被称为‘御廌’”。武树臣认为,廌是一个形如牛、羊、鹿、麟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用是别曲直、正刑罚、赏善罚恶。其实,它既不是神奇的动物,也不是一个传奇式的古代人物,而是自黄帝时起世代主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东夷部落的图腾,即一角之兽廌,其读音或名称为蚩尤、咎繇、皋陶。廌和蚩尤的形象最早见于山东海岱龙山文化遗址出土的玉琮上面的神人兽面图,亦即后流行于三代的饕餮纹。

东汉的王充在《论衡·是应篇》载:“觟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皋陶欲神事助政,恶受罪者之不厌服,因觟触人则罪之,欲人畏之不犯,受罪之家,没齿无怨言也。”东方朔撰《神异经》云:“獬豸忠直,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一名任法兽。”正因如此,獬豸成了“公正”、“决断”独特的法治形象符号。到了夏朝统治时期,它继续被用来宣扬由华夏统一国度以“廌”兽代天审判——神判法的刑罚,这是出于增强奴隶制国家审判的威慑力、巩固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

“廌”寄托了古人关于法治公正的理想,因此衍生和拓展出獬豸冠、獬豸服乃至獬豸官椅,我们似乎从中嗅到中华法文化符号散发的浓浓气息。在古代的公堂上,墙上要画獬豸,长官要戴獬冠,身上的官服上绣有獬豸的图样。獬豸帽在春秋时代已出现,秦代时执法御史戴着它,汉代因循下来。古时称御史冠为獬豸,进而以獬豸代指执法官。《淮南子·主术训》:“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这样的官帽,汉代称其为法冠。《后汉书·舆服志下》记,法冠高桶状,取“铁柱卷”式造型,“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獬豸传说的精髓,则在一个“抵”字。羊有角,并非摆设,犄角聚力,能触能抵,不但顶得狠,而且顶得准。

官帽椅起源于魏晋,在敦煌285窟的壁画上出现了近似獬豸帽椅的造型。按形制和适用地域,官帽椅可分为主要用于北方的四出头官帽椅及南方的南官帽椅。官帽椅椅背搭脑的两端和两个扶手都有出头的造型,这种椅子的式样和古代的官员所戴的獬豸冠或帽相似,因此得名。官帽椅优雅简洁、法度严谨,端庄大气,能够较好渲染从容祥和而又肃静庄重的氛围,从中也可以看出些从獬豸演变的踪影。

据悉,秦代以后社会上较有影响“廌”的形象或形状有以下几种:其一,甘肃博物馆藏汉代木雕獬豸,其通体用红黑彩绘,身体造型厚实,呈奋力向前冲姿势,锋锐长角是其显著特征;该馆还藏有魏晋时期的青铜獬豸,形态较为相似。其二,魏晋时期的画像石《皋陶治狱图》中的獬豸,其体态修长,身体后倾,一前足有力抬起,俯身低头用力以角向前面的恶人抵触过去。其三,清光绪年间孙家鼐等奉慈禧太后懿旨编的《钦定书经图说》中的“图说皋陶谟.皋陶司法”《皋陶图》(总第079图)和“图说舜典·皋陶司法”《皋陶明刑图》(总第034图),两幅图中獬豸均为标准的独角羊形象。其四,北京故宫御花园门前的獬豸,高大威武、面像严厉、长须利爪,其形状特点与麒麟相似。其五,故宫太和殿墙头上脊兽——獬豸,排列十兽之第七位,形状大致体现独角和勇猛的意味。其六,六安皋陶墓前的一对獬豸,其形状为独角、前立后坐姿的瑞兽形象。其它本文就不一一列举了。基于以上汇总分析,笔者觉得在传承“廌”的法文化符号特点方面应注意:在外形上宜体现出独角、力抵、目光锐利的特点;在精神层面应展示其特有的洞察力和震摄力。

此外,具有中华法文化符号意蕴的还有“竖岩立法”、“刑鼎”、“惊堂木”等实物。“竖岩(或栽岩、埋岩)立法”大致是东夷部落及至后来苗族古代社会的一种立法形式;发生在公元前536年的子产“铸刑书”(或称“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老百姓公布,是中国法制进程史的一件重要事件;“惊堂木”是古时衙门在开庭时使用、起到震慑作用的长方形硬木,也叫醒木或界方、抚尺。但这些具有中华法文化符号意蕴的实物及传递信号较之“廌”,还是显得较为单薄。

最后,笔者认为“廌”的形象在历史上被逐渐具象化,其承载的中华法文化符号具有其普世性内涵,在外形上也显现了中华法文化符号的独特性、鲜明性和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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