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有“法”可依
近日,《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明确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要求。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鲁办发〔2018〕29号)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
《办法》指出,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省级和中央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并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资金使用过程中,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用于省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市县实施的项目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分配下达,由市县直接用于重点项目。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切块因素包括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约束性任务,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农业农村基础指标,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切块分配市县使用的资金,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和省级约束性任务外,其余资金不再细分支出项目,由市县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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