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把技能人才评价权“放”给企业
为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上深化“放管服”改革,山东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意见》明确把技能人才评价权“放”给企业,企业也必须为技能人才兑现相应的待遇。
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把通过自主评价并兑现相关福利待遇,作为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必要条件,倒逼企业抓职工培训,促进技能提升,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新规在评价内容与方式上突出企业特点,侧重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业绩考核,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同时,支持企业灵活运用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的方式进行自主评价。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在政策支持上,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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