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程款一公司仲裁庭上维权 淄博仲裁委:根据合同欠款者支付工程款,赔付违约金,承担仲裁费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干了活却被拖欠了工程款,淄博市一工程公司犯了难,多方讨要无果后,最终走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王某拖欠申请人山东某工程公司工程款事实清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赔付违约金,承担仲裁费。目前,该裁决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山东某工程公司仲裁申请称,2012年6月,他们公司为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淄川区的淄博某宾馆安装消防工程。施工期限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份,合同价款42万元。施工完毕后,对方业已使用,但尚欠工程款20万元经自己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好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王某立即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违约金45575元。被申请人王某未答辩。
山东某工程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1份,证明双方存在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关系;自动消防工程设计图纸1份,证明具体施工情况;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证书1份,证明自己具备施工消防工程的资质。王某未提交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山东某工程公司与王某经过协商,山东某工程公司开始为王某所有的位于淄川区的某宾馆安装消防工程。至2014年11月,山东某工程公司按照双方确定的图纸内容完成了施工。2014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对山东某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总计合同价款为42万元。合同还约定,由王某提供消防检测、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山东某工程公司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综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因非山东某工程公司原因造成不能验收的,山东某工程公司协助王某协调消防部门关系,王某督促、落实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若三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完毕的,不影响工程的结算及付款。经双方协商,该工程于2012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所有与工程相关的事项按该合同约定执行。对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王某逾期支付工程款每日按合同造价的0.3%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也作了相关约定。
施工过程中,王某于2012年7月19日支付工程款5万元,2012年8月20日支付6万元,2014年1月支付11万元,截至山东某工程公司提起仲裁之日,尚欠工程款20万元。2014年11月,山东某工程公司施工完毕后,王某将工程投入使用。后由于王某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工程一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山东某工程公司按照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图纸及相关约定进行施工,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王某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山东某工程公司要求对方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双方约定的每日0.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仲裁庭酌情予以调整,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山东某工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依据调整后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仲裁庭予以确认。
依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王某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575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实际欠款数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案仲裁费7986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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