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确创新产品可由政府首购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刘建宇)企业每推出一个新产品都存在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倘若有人出手帮忙将其扶上马、送一程,不仅可以让企业开拓市场、渡过难关,更能使其积累资本、更有底气进行持续创新。近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山东省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试行办法》,明确创新产品可由政府首购。
《办法》明确,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
想要成为政府采购扶持的创新产品,需要符合若干“硬指标”,包括:属于本省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者具有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节能环保目的;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列入《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的申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产品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产品统一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目录》。《目录》有效期限为公布之日起两年。纳入《目录》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实行政府首购。对于同类首购产品只有一种的情况,可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办法》也同时明确,首购、订购产品供应商如“行为不端”,将由财政部门依法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这些不良行为包括:获得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提供的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研究开发的订购产品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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