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丢失”案不是家庭私事必须依法惩处相关人员
王铎/漫画
漫谈万象
□山东何勇
“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有新进展。5月20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该事件系男婴母亲因家庭矛盾,和其亲友自导自演。目前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男婴)母亲尚在哺乳期,等哺乳期过后也将受到处理”。(据《新京报》5月20日报道)
这起事件已经演变成了一起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的公共事件,不再是可以关起门来处理的家庭私事。这决定了婴儿的家人必须将“婴儿丢失”事件的前因后果对社会大众说清楚,给大众一个交代以及道歉,而不能以保护隐私为由选择闭口不谈,更不是婴儿家人关起门来私了,说一句不追究责任就可以了之。
从法律角度说,如果确实如媒体报道所言,“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是婴儿母亲与其亲友策划并自导自演,那么俨然是去年浙江乐清“男孩失联”事件的翻版,在性质上也跟浙江乐清“男孩失联”事件一样,都是造谣、报假警行为,策划者、参与者都涉嫌违法,必须为自己的愚蠢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婴儿母亲策划自导自演“婴儿丢失”事件,毫无疑问,再一次严重伤害了全社会的善心,耗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宝贵的警力资源,损害社会信任。4月底,乐清“失联男孩”母亲刚被法院判处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现在又发生这种恶意利用和伤害大众善心的事件,真让人无语。
社会的善意不能被利用,社会的善意不能被伤害,这是一个人应有的底线。对这种伤害社会善意、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切实提高这类愚蠢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否则,将会有更多的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模仿这种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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