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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傍名牌”被判变更名称却拒不配合,这类执行案件如何实施,法律并无规定 法院“借”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破执行难题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5-18 02: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王蕾)企业“傍名牌”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却拒不配合,但这类执行案件如何实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公司名称,破解了这一难题。

河北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卓达”),是一家专门自行开发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2018年5月,该公司发现有人注册了一家山东卓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卓达”),并大量使用“卓达”的名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河北卓达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卓达诉至菏泽中院,要求判处被告停止相关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和立即变更企业名称等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山东卓达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宣传资料中不得使用“卓达”字样。

达成调解后,山东卓达公司又以还有一笔货款未收回,担心一旦变更公司名称,对方不认可为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0日,河北卓达向菏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在执行中遇到了难题。对于强制变更公司名称的执行案件,该如何操作、如何实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菏泽也尚无成功案例。

据菏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 变更公司名称,是一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情况,现有法律仅有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该规定载明,“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变更公司名称又与一般的行为履行不一样。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什么,这需要由被执行公司来决定,法院无权代替被执行公司作出决定。

为破解这一难题, 菏泽中院参考了司法实践和其他省份有法院曾作出过创新突破的经验——如果被执行公司拒不配合变更公司名称,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市场监管部门会暂时将被执行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公司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待该公司确定好新名称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

“这样既不侵犯被执行公司决定公司名称的权利,又能迅速及时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使申请执行人胜诉后的权益得以实现。”承办法官解释说。同时,法官向被执行公司告知,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公司行使相关权利。名称变更后,公司可持新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手续,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最终,被执行公司变更了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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