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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律所仲裁庭上携手确认合同效力 淄博仲裁委: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

淄博晚报 2019-05-15 12:09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为确认合同效力,俩律师事务所走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根据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双方质证,认为某法律咨询公司和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要求确认合作协议真实有效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最终裁决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某法律咨询公司仲裁请求称,他们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本着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增强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力,以及申请人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良好业绩,双方决定就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管理进行合作,并于2018年11月14日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自己方对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并将管理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权利义务都是双方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请求确认该协议真实有效。

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答辩称,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所述属实,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当确认为真实有效。

经仲裁庭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和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增强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力,双方决定就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管理进行合作。由申请人分别对律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对外业务、对外营销、协助配合等事项进行管理。该协议对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律师管理、其他人员管理、管理流程、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的使用、营销管理、案件分业、债权债务、退费与保险赔付、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收益分配、分配模式、支付方式、注册费用、合作期限、交接事务、协议的成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至今。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要求确认合作协议真实有效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裁决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该案仲裁费1000元由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承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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