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意见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三类群体首次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原则上每户保障家庭最高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
□本报记者赵小菊
本报通讯员高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此指导意见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六类群体建起梯度保障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六类群体建立起梯度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保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分层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因城施策是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区别不同类别的保障对象,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具体准入条件,将由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确定。
原则上1人家庭
按30平方米发放补贴
结合保障对象实际需求,不同群体的保障方式将分类确定。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应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各地可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需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补贴标准将由各地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同时,补贴标准要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补贴面积由各地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
骗取补贴的5年内
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按照指导意见,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为方便及规范申报,各地将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已经运行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同时还将加快信用体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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