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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征集意见 严禁搬空原住居民搞商业开发

济南时报 2019-05-14 14:12 大字

年轻人在百花洲片区取景拍照 新时报记者王锋 摄

近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意见稿,省人民政府应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这是山东省首次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保护不力将被警示严重者被“摘帽”

根据意见稿,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未按程序要求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有上述情况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述意见稿,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核心保护区拍影视剧要报批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里还提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等,应制定保护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稿里拟规定,在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在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利用中,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同时意见稿里拟规定,可利用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开展传统文化研究,举办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和民间工艺品展示活动;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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