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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死亡,母亲下落不明,初中女生索赔不得?法院:保险公司不能因身份不明一再拖延

农村大众报 2019-05-10 14:48 大字

母亲下落不明,父亲突遇车祸去世,日照初中女生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却发现母亲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这又导致法院无法进行死亡宣告。“消失”的母亲,让女孩的官司一度陷入周折。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1岁女孩要打官司,

却发现母亲身份不明

于芳芳(化名)出生于2004年,家住日照市东港区,和父亲于某祥相依为命。2015年10月的一天,于某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村口与孙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于芳芳很小就没了妈妈,不是父母离婚或母亲去世,而是妈妈出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于某祥从南方买来了个媳妇,女人自称叫杨某波。1996年,于某祥和杨某波结婚,2004年于芳芳出生。但几年后,杨某波突然不告而别,下落、生死不明,留下幼小的女儿。此后,于芳芳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凭借于某祥劳作,日子过得还算不错。没想到一场车祸,又让于芳芳没了父亲。

事发后,于芳芳与其唯一的亲属姑姑于某芬共同生活,于某芬1959年出生,在该村寡居多年,以种地为生,两个女儿均已外嫁。

2016年1月,于芳芳以其姑姑于某芬为监护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孙某及保险公司则抗辩,于芳芳与母亲应为共同原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于芳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扣除其母亲应负担部分。

可经法院核实民政部门,杨某波的籍贯虽标注为云南省,但身份证号码却是山东省的,杨某波身份信息的虚假,导致连“杨某波”这个名是否是其真实姓名都无从查证。

于芳芳撤回诉讼,并向法院提起宣告其母亲死亡的特别程序诉讼。但因其母亲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进行死亡宣告,法院未予以立案。2018年3月,于芳芳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法院:无法宣告女孩母亲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近40万

一边认为缺少一名共同原告,一边则压根找不到人,法院会怎么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于芳芳母亲身份不明,既不能通知其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亦无法对其进行死亡宣告,对孙某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于芳芳因其父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4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对当事人的受损利益进行及时救助和填补是法院裁判的首要目的。”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林认为,于芳芳是未成年人,且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生前由其父亲一人抚养,其父亲去世后,虽接受姑姑的监护,但姑姑年事已高,生活和教育费用支付能力存在困难。如果执着于于芳芳的母亲必须参加诉讼,可能会因其母亲一直不到庭,使得于芳芳的合法权益永远得不到实现。不能因为一个身份不明的人不能到庭和不能进行死亡宣告,而使一个孩子的应得权益一再拖延或者永远无法得到兑现,使其不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王林林说,如果于芳芳的母亲届时出现并提出相关诉求,在确认其系于芳芳母亲并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其应得的赔偿。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杨连波的身份不真实,无法宣告其死亡。”王林林说,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牵扯到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例如在这起案件中,因为信息不真实,杨某波和于某祥之间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配,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后记

案件审结后,日照中院进行了后续跟踪,尤其在钱到位后如何保管、使用?法院建议,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采取于芳芳、于某芬、村委会、银行等部门,多方共管的方式,以于芳芳的名义开设专用银行账户,银行卡、密码分别持有。对于款项的支取,区分不同的阶段,在于芳芳成年之前,款项的支取坚持定期性和必要性,只能定期支取一定限额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于芳芳成年之后,可由其自由支配。(王林林胡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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