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今日起实施 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降至16%
□记者张春晓报道
本报济南4月30日讯《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5月1日起实施,其中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大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介绍,2010年以来,山东省先后8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以上降至目前的18%,在全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阶段性降至1%,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由1%左右阶段性降至0.59%。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山东省再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作出长期制度性安排,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得到实惠。
备受关注的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山东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费,与费率和缴费基数两个参数有关。《实施方案》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变化体现在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上。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是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山东省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据介绍,这种做法既能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又能够减轻其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
同时,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据测算,2019年山东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171亿元左右,其中减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86亿元,减轻企业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85亿元。今后,随着工资水平提高,降费率的减负成效将更加明显。
《实施方案》提出,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实施方案》强调,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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