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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可追刑责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集意见,拟禁止采集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信息

生活日报 2019-05-01 02:12 大字

□记者李培乐通讯员毕于乾

生活日报4月30日讯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发改委起草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分为九章。根据条例,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意见稿规定,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其所记录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意见稿规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行为: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违法买卖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擅自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通过虚假宣传、承诺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并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为提高立法质量,该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登录山东省司法行政网“首页-政府法治服务-山东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lifaerchu@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编25001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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