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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五月一日正式实施 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大众日报 2019-04-30 10:01 大字

□记者赵君报道

本报济南4月29日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对《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进行了解读。

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日前,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山东省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制定国家无障碍多层厂房建设标准、开展‘好客山东·旅游无障碍’活动、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辅具适配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公众无障碍环境意识不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完善、不规范;无障碍信息交流水平有待提高等。”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山东省制定出台《办法》,为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办法》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同时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另外,考虑到山东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的现状,《办法》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重建轻管,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损坏和挪用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一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介绍,《办法》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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